24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解到,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护资金的管理,确保住宅公共部件、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更新和改造,维护住宅专项维护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广西住宅专项维护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规定了城市、城镇规划区共用部件、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住宅区非住宅或住宅区外与单一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专项维护资金的存款、使用、管理和监督。该细则于5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该细则规定,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财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款标准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住宅结构、电梯设备确定和公布,并及时调整。在确定存款标准之前,应广泛征求住宅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价格、建设项目成本等方面的意见。
根据细则,房屋产权转让时,资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产权登记机关在办理产权转让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维修资金的余额和转让情况,并出具证明。
在维修资金使用方面,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应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并经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以虚假方式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返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