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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业主维权前最好“留一手”
    法官建议业主在维权前留一手
       2008年,邹先生和他的爱人在苏州工业园区购买了一个湖景房。2009年3月,邹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双方同意承包方式为承包商、部分材料,由业主选择装修公司负责施工,如果业主发现品牌、规格、型号、装修公司应立即停止,及时更换,并承担问题材料金额的三倍罚款。
       邹先生按约定支付第一期工程款后,装修公司进入施工现场。在装修预算表中,地板在双方约定的包装材料范围内。邹先生在装修公司的营业场所看中了每平方米320元的圆盘豆实木地板,并确定了等级、颜色、型号。
        装饰地板以次充好
       业主起诉索赔8.4万元

       2009年7月,装修公司通知邹先生验收。邹先生来到现场检查后,发现实际铺设的100多平方米的地板虽然也是约定品牌的地板,但涉嫌等级下降、劣质。邹先生随后两次致函装修公司,要求其提供地板批号、等级及相关质量证明材料。2009年12月,邹先生向沧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修公司赔偿地板总损失8.4万元。
        装修公司拒绝承认
       业主举证难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邹先生坚持实际铺设的地板与他当时选择的样品不同,而装饰公司总是强调铺设的地板样品是邹先生亲自选择的。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官组织原被告到房屋进行现场调查,发现铺设地板存在较大的拼接间隙和色差问题,双方同意识别地板质量。
       邹先生在申请地板是否符合圆盘豆一等品标准后,发现无法提供样品进行鉴定,铺设地板的物理和性能在铺设过程中发生了变化,不能作为鉴定材料使用,这是邹先生意想不到的。最后,当邹先生无法证明地板的劣质问题时,装修公司最终通过协商就地板的实际问题达成协议,并给予邹先生适当的补偿。
        法官建议:
       行业主要注重保留样品

       承办法官告诉笔者,目前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居高不下。诚信经营作为一家装修公司,是其占领市场、创造商誉的基础。但不可否认的是,装修市场确实有好坏参半。作为业主,如何在装修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应选择合格、信誉良好的装修公司;其次,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必须仔细研究相关条款,与装修公司协商后明确可能存在争议的条款,主要事项应在书面合同中明确,口头协议容易发生争议;第三,注意收集证据,避免在权利保护证明的困境。以本案为例,证明实际铺设地板与选定地板不一致的举证责任在业主一方,业主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在类似情况下,业主必须留下样品,以免在发生争议时无法证明。